长沙县“双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认定补贴奖励及申报条件)

2023/5/25

什么叫“双碳”?以下将为大家具体长沙县“双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认定补贴奖励及申报条件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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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双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积极推进全县“双碳”发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双碳”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发改局用于推进全县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发改局具体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县发改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程序,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围绕双碳、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

和高效。

第五条项目单位必须如实提出申请,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所在镇街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和筛选,择优推荐。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财政补助比例由县发改局综合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情况和申报项目的规模、类型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低碳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低碳产品(技术)推广项目;低碳交通项目;“双碳”宣传及相关管理活动;配套中央或省、市、县决定的其他项目;省市确定的示范试点村(社区)建设项目等。

第十条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以当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双碳”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发布通知、公开(书面)申报、部门审核(包括联审)、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社会公示、计划下达、项目验收、集中支付等八个环节进行管理,实行监督检查机制。

(一)所有项目必须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书面申报。

(二)县发改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初审后的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经县发改局党组会

议审定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三)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在《星沙时报》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五)各项目单位需在项目完工后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统一验收,所有项目须在本年度内完成验收。

(六)县发改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如验收结果与资金计划文件一致,不再进行公示),并根据资金计划文件和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报县财政局,经审核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在验收合格后拨付到位。

(七)其它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批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到资金后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县发改局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在县发改局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再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验收不合格、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将采取在下年度调整、暂停或撤销资金安排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提请县政府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双碳”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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