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时间流程解析

2023/5/18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时间流程解析,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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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主要内容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2.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二、工作要求

网上申报登录,进入系统注册后按要求填报(已注册的单位可以直接填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一律不受理。

1.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须符合《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郴科发〔2018〕39号,附件1))有关要求,提供《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须符合《郴州市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郴科发〔2018〕40号)有关要求,提供《郴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

2.申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得与其他创业孵化载体重复计算面积。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系统在线推荐,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2.请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5月16日—31日;推荐时间6月1日—10日;网上受理及接收纸质件(一式两份)时间为6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郴州市北湖区惠泽路38号市财政局大楼321室),逾期不予受理。

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郴科发〔2018〕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郴州,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及《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新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吸引科技创业者服务于“五个郴州”建设。

第五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达到20%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四)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五)服务设施齐备,规章制度明晰,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六)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平台和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支撑服务能力。

(七)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市科技局定期受理孵化器认定申请。申请认定孵化器的,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促进和指导孵化器发展工作。

第九条根据《郴州市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郴政办函〔2017〕209号),对孵化器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十条对经认定的孵化器,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6〕15号﹞规定给予支持。市科技计划对孵化器在孵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认定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9月23日发布的《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