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18
开始申请!2023年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好处范围及申请流程、条件整理如下,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等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可以申请,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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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要求
(一)经营范围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商业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阜阳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不低于30%;
6.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3名,且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二、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阜阳市“免申即享”平台,在“限时即享”模块选择“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进行填报,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首次使用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
3.县级初审。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初审,对企业申报资质或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存在问题的,予以退回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对于初审未通过企业,应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应统一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3)并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4.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阜阳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企业,认定为“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三、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1.线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至6月6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于6月16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2.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全程线上开展,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提交材料(PDF格式,并按照系统要求命名),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3.企业填报数据和提交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已认定2022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的,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应组织企业填报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表(附件4),统一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5.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6.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阜阳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7.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8.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请咨询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局,申报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人员。
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
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数字阜阳建设“十四五”发
展规划》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壮大我市大数据产业,规范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阜阳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阜阳市内依法设立,主
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
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实施
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企业自愿申报,
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
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牵头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相关规定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
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
举报;
(四)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
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五)承担保障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相
关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
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商业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
据、应急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
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
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
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阜阳市,且申请认定时
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
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
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
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
年度营收比例不低于30%;
(六)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3名,且社保
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市数据资源局
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
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
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
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 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
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
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市数据资源局在
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级初审
县级数据资源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将 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数据资源局。阜阳经开区和阜合
现代产业园区企业由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
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
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市数据资源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市数据资源局
颁发《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
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五章培育措施
第九条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库,推荐进入全市软件产业园
管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全市软件产业园扶持
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各县市
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
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
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
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
目;
(六)鼓励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通过
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和省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市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
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相
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
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 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 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 一经发现,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
企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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